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1-22    访问次数: 587

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199

分        类

政府文件 科技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5-29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苏政发〔201873

主  题  词

技术转移 技术 支持 机构 建设

内容概述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        效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

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8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集成技术转移全要素,打通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技术转移全过程,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高水平建成创新型省份、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服务。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的关键症结,做到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激励两端发力。坚持龙头牵引、人才支撑,突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示范牵引作用,培育壮大专业化、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坚持协同推进、开放共享,优化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

(三)主要目标。2020年,基本形成链接国家、覆盖全省、互联互通的技术转移体系,信息互通、要素融合、制度规范、交易活跃的技术市场充分发育。全省技术转移机构达350家,从业人员超过1万人,技术合同年成交额达1000亿元。到2025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成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骨干节点,全省技术合同年成交额达1500亿元。

二、加快完善技术转移体系的基础架构

(四)发展多层次技术市场。加快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强化资源整合,促进要素流动,引导供需对接,打通转移链条,规范技术交易,打造全国领先、国际有影响的技术转移“第四方”服务平台。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市(县)加快培育技术市场。以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为枢纽,深度挖掘技术需求、成果供给、中介服务、知识产权等信息,推动各类技术转移资源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形成技术转移全流程线上服务。

(五)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发明人对知识产权分割确权和共同申请制度试点。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聚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关键核心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其集成各类科教资源,开展市场化技术中试和企业孵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早期介入高校院所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前瞻性研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提升吸纳技术和转化成果能力。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给予奖补。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符合科技计划支持方向的,各级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队伍建设和市场化运营改革,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在江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集成社会化法律、金融、知识产权等全要素专业服务。鼓励创办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品牌技术转移机构引进,支持咨询、评估、法律、创业投资等各类服务机构跨界发展,集成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推动区域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发展成为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实体,加强技术转移联盟等行业组织建设。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

(七)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支持省科技镇长团成员依法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享受技术经纪人政策(公务员除外)。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所在单位认可其技术转移工作业绩。鼓励社会专业组织依法开展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定,培养技术经纪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设置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岗位,鼓励科研人员到园区、企业、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技术经纪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左右予以奖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进一步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

(八)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项目验收前应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挂牌转让。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技术交易机构公示拟交易价格的,按国家规定免除单位领导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鼓励省内外企业和个人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发布各类可转化的科技成果。

(九)优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优化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社区等各类孵化载体技术转移转化功能。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引进科研人员与企业联合开展成果转化。

(十)强化重点区域和领域技术转移。大力推进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加强省地联合招标,建立一体化服务平台,支持面向示范区高端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转移转化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动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大数据等关键共性技术转移扩散,加强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加快农业农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化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

(十一)拓展国内外技术转移空间。办好中国·江苏产学研合作成果展示洽谈会、跨国技术转移大会、“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等品牌活动,深化与大院大所战略合作。支持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江苏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到江苏转移转化。鼓励省内企业开展以整合高端要素资源为重点的海外并购和跨境技术转移。加快推进苏州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中以常州创新园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做实做强“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与技术转移联盟。

四、着力优化技术转移转化政策环境

(十二)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中可预留不少于总额5%的资金,待完成转化任务后予以拨付。对职务成果转化绩效较好的创新团队加大持续支持力度,转化绩效较差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再继续给予支持。完善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估机制,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

(十三)强化政策落实与衔接配套。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集成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完善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县设立技术合同登记和统计监测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十四)加强投融资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发挥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创投机构加大对转移转化项目的早期投入。加快“科技创新板”建设,联通中小微企业技术成长、资本成长双向通道。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省内企业引进技术成果时购买专利保险,降低知识产权风险。积极争取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支持企业利用公司债等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面向重点优势产业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技术转移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支持专业机构为技术转移各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企业类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8%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税支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税支持。

五、强化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统筹推进。省科技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上下衔接和协同推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十七)强化财政支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落实对企业吸纳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财政奖补资金,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予以财政足额保障。省财政依据各市、县(市)技术合同数量、实际成交额及技术转移工作情况等按因素法予以补助。

(十八)开展监督评估。将技术转移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地区科技创新考核内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在3个月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省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定期发布各主要高校、各地区技术转移监测结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将技术转移各类主体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由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收集、整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信用评价信息。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勤勉尽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社会各方投身技术转移转化的浓厚氛围和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市场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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